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香寶 被上訴人即被告 彭榮光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彭榮光因本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331號過失傷害,經上訴人即原告李香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被上訴人所犯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上開刑案有罪部分認係無罪,而據以駁回上訴人在原審所提關於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應予廢棄。又本件有罪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楊貴雄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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