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38號原告 林萬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被告 林傳生
林清華 林清輝 林清吉 林素蘭 林金樹 林阿嬌 林金欉 郭林梅 上一人 李三榮 住台北市○○○路○○巷○○號7樓之3訴訟代理人被告 林献堂
程海濱 上一人 程郁淳 住台北市○○區○○路○○○號4樓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A1、A2部分(557.0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A1、A2部分(557.50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於第3頁第6行、第5頁第10行及第12行及附表一第2列第3欄處,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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