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6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6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鐘慶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019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2960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鐘慶犯過失販賣禁藥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鐘慶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鐘慶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爰審酌被告輕率在蝦皮購物平臺上陳列販售含有禁藥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彈予不特定消費者,非但對購買者之身體健康產生危害,對社會大眾之健康亦存有潛在風險及影響,其行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已見悔意,兼衡其犯罪之手段、目的、動機、販賣之禁藥種類、數量,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為被告本案過失販賣之禁藥,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㈡、被告因本案過失販賣禁藥而獲有新臺幣1360元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宜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MEHA電子菸彈(鮮甜芒果口味)5盒(共15顆)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2019號被告王鐘慶選任辯護人 黃子菱 律師
陳頂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鐘慶應注意機械式電子菸內之煙彈,含有藥品Nicotine(尼古丁)成分,屬藥事法列管之禁藥,需經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販賣,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不詳時、地,以其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申請之帳號「polo681012」在蝦皮購物平台上刊登販賣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等商品之訊息。嗣 李宜婷 於民國112年2月15日透過蝦皮購物平台以新臺幣1,360元向王鐘慶購買「MEHA電子煙彈鮮甜芒果口味」5盒(共15顆),王鐘慶則將上開商品以店到店之方式寄送至金門縣○○鄉○○街000號統一超商小金門市,嗣於112年2月19日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案巡隊在金門縣料羅商港抽檢時查獲,並將上述電子煙彈送檢驗發現結果含有尼古丁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報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陳請最高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王鐘慶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坦承遭查獲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為其所販賣並寄出予買家之事實。2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職務報告書、查獲照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函文、金門縣衛生局函文、屏東縣檢驗中心函附檢驗報告、扣押物品照片、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覆用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扣押物品目錄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案巡隊查緝非法物品資料明細表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嫌。又扣案之電子煙彈5盒(共15顆),為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檢察官康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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