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94號上訴人即被告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承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溢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繼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重訴字第994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零貳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