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417號上訴人憬悅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暐婷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
宋宜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秋玲 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5,705元(計算式:120,000元+428,385元+47,056元+4,000元+59,738元+15,996元+28,530元=595,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