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瑞交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瑞交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瑞交簡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如下:
(一)被告甲○○前因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714號為緩起訴處分,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民國94年8月17日起,至95年8月16日止)內之94年9月20日,又犯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171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4年10月27日,以94年度交簡第2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不構成累犯),其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於94年10月31日,以94年度撤緩字第36號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合法送達後,未經聲請再議而告確定,上開檢察署檢察官繼續偵查後就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當人飲酒後,若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測得之濃度達到每公升0.5毫克時,其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將影響駕駛;達到每公升0.75毫克時,思考、個性及行為均會改變;達到每公升1.0毫克時,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達到每公升1.5毫克時,說話不清楚,感覺喪失,視力模糊;達到每公升2.0毫克時,體溫與血糖均降低,肌肉控制差,甚且導致癲癇發作;達到每公升3.5毫克時,則已至神智不清,反射減低及呼吸抑制等情,有本院卷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可憑。
二、刑之酌科:本院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因注意與反應能力降低,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執意酒後駕車,罔顧公眾安全,並考量被告於為警查獲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66毫克,併其犯後坦承罪行等一切情狀(被告另案所犯公共危險案件,係於緩起訴期間內所犯,尚不得以之作為本件科刑輕重之審酌標準),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瑞芳簡易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被告甲○○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鄉○○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4年6月17日17時許,在宜蘭縣頭城鎮飲用啤酒等酒類後,明知其已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貨櫃曳引車,沿濱海公路由宜蘭縣頭城鎮往台北縣瑞芳鎮方向行駛。嗣於同日23時26分許,行○○○鎮○○○路大寮段5.8公里處為警查獲,經測量其呼氣之酒精濃度每公升達0.66毫克(0.66MG/L)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附卷可資佐證,而前開觀察紀錄表亦已載明:對員警指揮及交通號誌無反應或遲緩,駕駛判斷力顯然欠佳;車輛行徑偏離常軌,時而加速,時而突停,顯無法正常操控;又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被告有多話之情事,足見被告飲酒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檢察官李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富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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