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字第6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壢簡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邵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1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邵維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之咖啡色粉末貳包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邵維明知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105年4月4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市○○區○○○○道KTV」,以新臺幣(以下同)12,000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同時購入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咖啡色粉末2包及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粉末、顆粒(內含成分詳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均不構成刑事罰),而自斯時起,擬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嗣於同年月6日凌晨1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2段67巷口處為警查獲,並當場在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咖啡色粉末2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郭邵維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9月1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
表1紙、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
㈣查獲物品照片1紙(見偵卷第32頁)。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入監執行後,徒刑部分於101年2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嗣於102年3月13日假釋期間屆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個人身心健康戕害甚鉅,竟仍持有前述第二級毒品,所為非是,兼衡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及重量非鉅、持有之目的,暨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扣案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成分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咖啡色粉末2包,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附表:
┌──┬───────┬─────────┬───────────────┬─────────┐│編號│數量及重量│外觀│鑑定結果│備註│├──┼───────┼─────────┼───────────────┼─────────┤│一│2包(驗前淨重│金色外包裝(內為咖│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⑴驗前淨重僅7.54公│││7.54公克,取1│啡色粉末)│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及│克,無持有第二級│││公克鑑定用罄,││純度約1%之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毒品純質淨重20公│││驗餘淨重6.54公││酮成分│克以上之可能│││克)│││⑵推估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0.07││││││公克│├──┼───────┼─────────┼───────────────┼─────────┤│二│2包(驗前淨重│金色外包裝(內為咖│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微量」係為純度未│││6.47公克,取1│啡色粉末)│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三級│達1%,無法據以估算│││.93公克鑑定用││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等│(總)純質淨重│││罄,驗餘淨重││成分││││4.54公克)││││││││││││││││├──┼───────┼─────────┼───────────────┼─────────┤│三│5包(驗前淨重│黑/銀色外包裝(內│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ine及N-Ethy││││33.36公克,取│為咖啡色粉末)│l-4'-methylnorpentedrone等││││1.0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32││││││.34公克)││││├──┼───────┼─────────┼───────────────┼─────────┤│四│5包(驗前淨重│黑/紅色外包裝(內│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三│「微量」係為純度未│││69.44公克,取│為褐色粉末)│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達1%,無法據以估算│││1.34公克鑑定用││酮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成分│(總)純質淨重│││罄,驗餘淨重││││││68.1公克)││││││││││├──┼───────┼─────────┼───────────────┼─────────┤│五│3包(含袋合計│結晶顆粒│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前含袋毛重13.28│││毛重13.28公克│││公克,縱純度100%,│││,取0.0034公克│││再加計編號一所含第│││鑑定用罄,餘13│││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2766公克)│││酮驗前總純質淨重0.││││││07公克(編號二、四││││││部分既因檢出所含第││││││三級毒品係屬微量,││││││無法據以估算純質淨││││││重,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均不予計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內),亦無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可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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