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林信賓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壁舞林壁鳳黃林淑慧林世璋葉春宏駱信佳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934元(計算式:3345.5
7×1700×1/8=71093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林壁舞、林壁鳳、黃林淑慧、林世璋、葉春宏、駱信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已死亡,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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