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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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丙○○前於民國92年12月26日以「可循環透氣之鞋底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56698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款及第3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4月16日以
(97)智專三㈠02068字第097201956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97年11月17日經訴字第0970611615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曾啟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