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張堯程 律師原告與被告杉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36,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宗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