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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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78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熊明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煌鐘 、 呂英輝 、 呂泠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9,865元,應繳裁判
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