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75號原告 尚京生 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何啟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300元,尚欠1,7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