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8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彥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0,000元,應繳裁判
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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