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326號聲請人甲○○
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畫表」││,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8月至97年7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8月至97年7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計17份)。│├───────────────────────────┤│㈣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敍及:「國稅局95、96││年綜合所得顯示合計為新臺幣2,432,749元,惟聲請人因發││展組織,組員將業績掛於其名下,非聲請人實際領得之薪資││,聲請人平均實際月收入約50,000元」等語,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㈤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敍及民國95年至96年於││永豐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有利息所得新臺幣3,856元││,應釋明該利息之本生債權是否仍然存在?價值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