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請人張乙○○即乙○○相對人騰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之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欄所載,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前給付聲請人張乙○○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之薪資,勞資雙方已於民國95年12月1日至新竹縣政府勞工局申請協調,並達成協議,資方依調解紀錄應於95年12月3日前給付勞方應得之薪資,惟資方迄未給付勞方薪資,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95年12月3日前以現金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詎迄今均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竹縣政府95年12月1日府勞資字第0950164589號函、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計算統計表、委託書為證,並經新竹縣政府函覆本件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者,且有該等調解資料附卷可稽,自堪信其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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