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01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壹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5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81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計20,
110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