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煙毒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6月20日確定,並於民國(下同)86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5年9月
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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