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5941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查扣之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14公克),業經本院於94年11月25日以94年度訴字第325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併予宣告沒收銷燬確定在案(判決書記載沒收銷燬海洛因4小包,其中1包即係本案聲請沒收之物),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另重覆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無必要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能超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