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五八號
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四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一一─D七─00000000││壹│叁萬陸仟│││││八─六│││伍佰玖拾│││││統一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陸點伍 │││││憑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