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六三號
原告國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2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江婉容~F0~T32┌──────────────────────────────────────────────────────────────────┐│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三八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世華銀行儲蓄部│八十九年一月十日│未載│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九四七一一││││司 邱俊榮 ││││柒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