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𤔡民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1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𤔡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𤔡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094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0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