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沙交簡字第3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陳可薇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