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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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沙交簡字第3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陳可薇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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