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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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17號原告 石嘉蘋 住新竹縣○○市○○街000號訴訟代理人 郭浩恩 律師上列原告石嘉蘋與被告 石麗惠石麗淑石詠心 等間就被繼承人 石黃玉里 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係屬
財產權訴訟,而被繼承人石黃玉里所遺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價額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原告主張之金額,總計為45,534,323元,再依其應繼分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為755,721元(計算式:45,534,323×1/6=755,720.5,元以下四捨五入),即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5,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8,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訴訟代理人如有特別代理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正昌

歷審裁判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補 字第 117 號裁定(113.08.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司家調 字第 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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