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忠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24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1387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244號被告楊忠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一案,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2月18日期滿。扣案安非他命1包,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2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已於113年2月18日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1402公克,驗餘淨重0.13
87公克),經送交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曉妏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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