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劉建華 被告 吳向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