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香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4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劉香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毒聲字第6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6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均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444公克。2殘渣袋2包含包裝袋2只,檢驗前毛重0.460公克、2.291公克。3玻璃球吸食器1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