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盧亦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施風英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之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