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芊葉 代理人 劉德弘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經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即將聲請人即債務人繳納之款項發款予相對人即債權人),有通知領款函、案款通知及通知匯款通知函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