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許安 被告 林應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緝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