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1號聲請人 張城樺 相對人 彭古玉蘭 相對人 彭榮新 相對人 彭燕珍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4日共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約定107年6月8日償還,逾期未清償者,自107年6月9日起至擔保日止,另按每百元每日壹角加計付違約金,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150萬元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本金8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以上均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7年9月18日新院平民政107司拍191字第3160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等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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