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5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益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秀琴 間因108年度婚字第520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00元(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應徵收4500元;酌定子女親權聲請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第17條應徵收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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