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 陳欣怡
温健宏 相對人 侯珷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840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明定。是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如經法院判決或裁定駁回,則法院對債務人所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應予駁回,殆無疑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1年度司執木字第264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此請求停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司執木字第246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40號受理在案,然因聲請人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經通知限期補繳,逾期仍未繳納,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在案,此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依照上揭說明,其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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