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86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坤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月付金之金額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為基準,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金額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肆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月付金之金額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為基準,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金額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