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90號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98年5月19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釋放被告在案。
三、茲因被告甲○○逃匿,有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98年9月3日湖警偵字第0980010506號函附拘提未果函(本院卷第50頁),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98年9月10日栗警偵字第0980023003號函附拘提未果函(本院卷第58頁)各乙紙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