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號異議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 陳豔玲
陳耀敏 陳耀蒼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 陳艷芳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債權表中有關無擔保債權人「編號9: 陳艷玲 」、「編號10:陳耀敏」、「編號11:陳耀蒼」申報之債權合計有新台幣(下同)511,784元,佔總債權額比率高達27.73%,尚未盡確實,恐影響其他金融債權人權益甚鉅,如債務人無法或未提示必要之證明,應就債權表中剔除該債權之分配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3月20日製作之債權表,異議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4月2日僅對債權表中所列異議人之債權81,000元聲明異議,就其他部分並未聲明異議,嗣本院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乃於98年7月31日製作更正債權表,更正異議人之債權為96,038元,並更正債權人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異議人僅能對更正部分聲明異議,就其他已確定部分因已逾原分配表最後公告揭示翌日10日,應認已不得再為異議,否則分配表將無從確定,故本件異議人於98年8月18日又對原未異議已確定之部分再為異議,已逾前開異議之法定期間,應認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本件分配表中債權人陳豔玲、陳耀敏、陳耀蒼之債權,前經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銀行)聲明異議,經債權人陳豔玲等提出匯款等債權證明文件證明確有債權存在後,遠東銀行、台新銀行乃撤回異議,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