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苗栗縣南龍區漁會│98年1月28日│10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