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就附表1、
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76年8月19日犯罪,經本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71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77年度偵字第4530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經減刑為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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