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一)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0號上訴人大通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邱耀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指定於95年3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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