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1,28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0,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李媛媛法官許文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