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建上易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上易字第35號上訴人品誠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3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忠行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