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1號抗告人 黃翊家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柯瑋彤 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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