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三本 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88號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5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三本(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雖於101年10月1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然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亦未曾命其補正,乃本院審判長於101年10月22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先於101年10月25日以被告之南投縣○里鎮○○里○○街○○巷○弄○○號住址送達,由被告之父收受裁定;再於101年11月22日以被告之南投縣○里鎮○○里○○街○○○巷○○號住址送達,仍由被告之父收受裁定,各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被告於上開裁定合法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施用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