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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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9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聲請狀(應記載: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六、法院。七、年、月、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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