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2號原告 賴春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帝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新臺幣(下同)49,135元提繳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6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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