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 陳瑞琴 訴訟代理人 李錦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
9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5月
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南穎附表:
┌─────────────────────────────────────────────────────┐│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普通股│1│258││├──┼───────────────┼─────────────┼──────┼───┼─────┼───┤│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8NZ-0000000-0│普通股│1│4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