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00號原告 林榮宏
林榮延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永泰 等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坐落苗栗縣頭份市○○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租賃關係存在,原告欲確認之標的租賃權為不定期租賃關係,以二期租金之總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臺抗字第69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依原告所提不定期租賃契約書所示,系爭土地每持分四分之一之每年地租為325臺斤稻穀,折合為195公斤【計算式:325×0.6=195】,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布之苗栗縣糧價表,原告起訴時民國110年7月19日當日,稻穀每百公斤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153元,即每公斤21.53元【計算式:2,153÷100=21.53】,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5,000元,且面積合計為1903.58平方公尺【計算式:1614.1+289.48=1903.58】,故每平方公尺之每年地租為9元【計算式:21.53×195×4÷1903.58=9,元以下四捨五入】,參照如附表所示之被告持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954元【計算式:9×2×(221.11+1109.69375)=23,95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林永泰、 林永昌林永青林永偉林永昇林永鑫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附表┌───┬───────┬────────┐││1830地號土地│1831地號土地│├───┼──┬────┼──┬─────┤│被告│持份│面積│持份│面積│├───┼──┼────┼──┼─────┤│林永泰│1/4│72.37│1/4│403.525│├───┼──┼────┼──┼─────┤│林永昌│1/16│18.0925│1/16│100.88125│├───┼──┼────┼──┼─────┤│林永青│1/16│18.0925│1/16│100.88125│├───┼──┼────┼──┼─────┤│林永偉│1/16│18.0925│1/16│100.88125│├───┼──┼────┼──┼─────┤│林永昇│1/4│72.37│1/4│403.525│├───┼──┼────┼──┼─────┤│林永鑫│1/16│18.0925│0│0│├───┴──┼────┼──┼─────┤│合計│221.11│合計│1109.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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