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2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確定,並曾定其應執行刑,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
4月24日以前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係假釋中人犯,視為已減其宣告之刑。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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