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65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翁正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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