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全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全字第2號聲請人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處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並未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前述裁定已於104年9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本院調閱繳費資料查詢表及收費答詢表結果,聲請人並未繳納前述裁判費。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