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維軒 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馬簡字第14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經上訴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印,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鍾孟容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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